文萌樓被賣掉 日日春籲:別成私人套利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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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日春協會長期使用台北市歸綏街的文萌樓,經台北市府核定為古蹟,文萌樓6年前出售,被劉姓夫妻買下,劉姓夫妻提告要求日日春協會遷出文萌樓,從一至高院更一審均認定日日春協會無權占有,日日春判清空返還文萌樓,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言詞辯論,日日春協會秘書郭姵妤呼籲,「文萌樓是公共文化資產!不是私人套利工具!」希望北市府應將文萌樓收歸國有,最高法院應判日日春勝訴,全案定本月十六日宣判。郭姵妤指出,文萌樓是重要文化資產,不應淪為私人套利工具,若日日春協會敗訴,就會被趕出文萌樓,屆時文萌樓象徵的妓權和公娼運動的文資意義也會喪失,呼籲各界搶徵救文萌樓。日日春協會指出,政府不應縱容投機客炒作古蹟,最高法院也不應只考量民事侵權行為的角度判決此案,還應審酌古蹟、文資的代表意義,也希望北市府文化局應快馬加鞭,研擬相關措施,包括由政府收歸國有、徵收或協議價購文萌樓。文萌樓是日治時期興建的兩層樓透天厝建築,北市文化局11年前指定為市定古蹟,曾是性工作者執業處所,日日春協會承租後,變成台灣第一個性工作者運動的場所;六年前,劉姓夫妻以330萬元買下文萌樓建物後,控告承租的日日春協會不當占有文萌樓,騰空遷出;日日春主張與前屋主有租賃關係,但無法舉證,從一審到更一審均判劉男夫妻勝訴。由於文萌樓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,類似違建,買受人取得「事實上處分權」,不能用於登記建物所有權。最高法院今就劉男夫妻能否以屋主身分要求日日春搬遷、及相關法律問題辯論。文萌樓被買掉, 日日春籲「別成私人套利工具」。圖/聯合報系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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